惠州危废处置公司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2020-05-15 浏览次数:108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一,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三,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 禁止*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六, 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七,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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